淮南市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信息來源:本院 | 發稿作者:信息科
| 發布時間:2023年12月05日 | 查看1469次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十二項民生工程促進和諧安徽建設的意見》(皖政[2007]3號)和《安徽省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意見》(民保字[2008]29號),結合我市實際,修訂本實施細則。 一、救助對象凡具有本市戶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常住的下列困難居民,均可提出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農村五保戶; (三)重點優撫對象; (四)城鄉低收入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圍: (一)因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賠付責任人應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因鑲牙、美容整容、矯形、配鏡以及保健、康復等發生的費用; (四)因打架斗毆、酗酒、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救助病種 (一)惡性腫瘤; (二)再生障礙性貧血; (三)急性腦中風; (四)腎功能衰竭(尿毒癥); (五)嚴重心臟病; (六)重型肝炎及并發癥; (七)艾滋病; (八)重癥精神病; (九)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如鼠疫、霍亂、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按有關規定給予辦理; (十)重癥慢性病; (十一)經縣(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病種。 三、救助標準和方法 (一)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縣(區)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救助對象所患病種給予年度一次性3000—10000元定額醫療救助。 (二)患大病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的救助對象,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難以承擔,且嚴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給予年度一次性2000—4000元定額醫療救助。 (三)對特殊困難的救助對象,給予1000—3000元年度二次醫療救助。 (四)對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種范圍內的農村五保戶和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可根據醫療費用負擔情況給予年度500元以下臨時性醫療救助。 (五)資助農村五保戶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參合資金;對農村低保戶和重點優撫對象,可視財力狀況和資金籌集規模,代其繳納個人負擔的部分或全部參合資金。 (六)對城鄉低收入家庭實施適當救助,但所救助病種必須為大病病種。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等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四、救助程序 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本著醫前、醫中救助原則,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城鄉困難群眾申請醫療救助時,應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淮南市城鄉居民大病醫療救助審批表》,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享受社會救助的有關證明(如:低保證、五保供養證、優撫有關證件等); 3、二級以上醫院的明確診斷和本年度的病史資料; 4、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申請救助對象,須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報銷的發票; 5、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和材料。 (二)審核。 街道(鄉鎮)在接到申請救助對象的有關證明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進行入戶調查、審核,對符合條件同意上報待批的申請人,由所在的居(村)委會對有關情況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報經縣(區)級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三)審批。 縣(區)級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縣(區)級財政部門接到同級民政部門的審批表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救助資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機構。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將有關材料退回街道(鄉鎮),并書面說明理由。特殊情況。如遇突發性大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給予審核、審批,發放救助資金。 五、救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一)醫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安排、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進行籌集。 (二)各級財政每年都要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并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市級財政每年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總量的20%;縣級財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總量的10%。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用于資助農村五保戶和農村低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由民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后,由財政部門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核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專戶,并通知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由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持有關證件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領取。 (四)堅持“量入為出,年度平衡”的資金管理原則,對救助對象實施及時救助。原則上,當年籌集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應全部支出。對當年結余資金超過年救助資金總量10%的縣(區),省、市將調減下年度醫療救助資金補助額。 六、組織實施 (一)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主管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二)民政部門應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會商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工作,確保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實。 (三)財政門負責會同民政部門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籌集并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為保障醫療救助工作正常開展,各級財政應安排必需的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四)衛生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工作。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提倡和鼓勵醫療機構對困難群眾就診開展優惠減免活動。 (五)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 (六)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七、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工作公示制度。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積級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二)建立規范的統計報告制度,醫療救助資金全部實行社會化發放,縣(區)民政部門按時對本轄區救助人員、救助資金、賬戶結余等重要救助數據統計上報市民政部門。 (三)民政部門定期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發放情況進行檢查,對相關單位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營私舞弊者,依法予以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 (四)申請救助對象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由民政部門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資格,并如數追回。 (五)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監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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